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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消费关系?

2000-11-2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李海清 谢言俊 我有话说

10月29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办法的一项重要突破,即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这种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医患关系即消费关系的,在全国还是第一个。

对于这个法规,北京人怎么看?

■将医患关系确定为消费关系,是不是就改变医院救死扶伤的观念了?

王越(58岁,科普工作者):现在是市场经济了,医生与病人本应是平等的,但人们还是认为医院是一所特殊的机关,得了病和犯了罪似的,有时医生暗示病人要用他的名字开出些药来,病人往往挺愿意的,他们认为这是医生看得起自己。

郑先生(律师):从法律角度来看,医患关系本来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看病实际是接受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挂号意味着患者和医院之间订立一种服务合同,完全符合《消法》消费者的定义。至于医院“救死扶伤”的说法,是原来计划经济的产物,那时候,人们对像医患关系等此类民事纠纷不重视。习惯用国家统管的办法来解决民事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上救死扶伤这一宗旨对医院的约束很难很好地体现出来。

王先生(148法律援助热线负责人):我认为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患关系被确立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结果。医疗给患者提供的是医疗服务,医患关系理应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医患关系理应按照法律关系来确定。“救死扶伤”只是个道德标准,约束力太弱。用本不应该适用道德规范的东西硬去约束本应该用法律规范约束的领域,结果很难理顺其中的关系。现在国家卫生部门已经明确认定一些医院为非赢利性医院,药价和医疗费用都非常便宜,有利于保护低收入阶层等弱势人群的权益。再说,全国性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将建立,有病看不起的人可以依靠国家发放保障金来保证就医。总之,把医患关系确立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对我们大多数肯定是好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浙江在全国肯吃螃蟹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不过,执行起来还得有具体的规范支撑。就像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精神损害处理办法,但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还是挺难执行的。

齐敏霜(46岁,医生):将医患关系视作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是不公正的。医生为病人看病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过程,他需要用自己的知识和爱心为病人解除痛苦,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关系。我认为媒体应该呼吁的是医患之间人格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的“理解万岁”。在国外,生活在最底层的人都知道洗完澡,换上一件干干净净的衣服去就医,而国内一些患者却十分不注意个人卫生,在就诊时还指挥医生开药,不顺心的时候拿医生撒气,仿佛他的病痛是由大夫造成的,他们根本不懂服从医生治疗这个根本道理,更不知晓医生为他看病是要承担责任和风险的。

杨渭源(中年,消协宣传员):医患关系中医疗纠纷是一个敏感话题,也是一个可以深入探讨的话题。我设想,如果消协和人大代表能介入医疗纠纷的评判,肯定会促进专业鉴定人士讲真话、讲实话从而增加工作透明度。但浙江省出台的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北京来讲,我们无法参照其执行相应规定。

符振彦(41岁,编辑):我就遇到过医生主动让病人为他开药的事,病人一点脾气也没有。病人及家属到医院看病是不怕花钱的,当然也是不能怕花钱的,有的医生利用病人治病心切的心理,不实事求是,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为个人和部门谋私利。医院应该是最纯洁的地方,应该没有一丝污染的,医生该从病人的角度出发,怎样多快好省为病人治疾患、去心病。

王红(36岁,股民):医生与导购员虽然职业不同,但他们应该向商业好好学一学,学习他们尊重人,体贴人,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作法和作风。医院应加强对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严要求才能树形象。

龚先生(55岁,退休干部):我认为医生的责任心比医术还重要。有医术的人心不正也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以送“红包”为例,大都得不到拒绝就使越来越多的人相信这是高招,只有递了“红包”才能放心。但反过来大家应该想一想,收红包的人医术就比不收的人高明吗?现在许多医生和护士认为病人去看病是有求于他,而不能用一个平和的心态来看自己,当然训斥病人也是常事了。

■患者拥有知情权,据此是否就可以对医院的治疗进行有效的监督,从患者角度看,知情真能增加安全感吗?

赵鲁杰(35岁,军人):我认为这个规定会使医院的服务逐步走向正规化,但还要有相应的医疗法规来监督,条例的力度是不够的。其实对于患者而言,他本来就应该拥有知情权,医院的透明度增加以后,是将知情权还给患者,并不是一种给予。市场经济,病人应是中心,以人为本要落在实处。病人也要了解自己在各领域中拥有哪些权利,了解了才会用。

王先生(148法律援助热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许多患者因为医院在收费和治疗方案的不透明而发生纠纷的案例。一份调查表明,近八成的患者对医院收费和治疗方案不清楚。事实上,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我的钱,我花在哪了我有理由知道;我的身体,怎么动手术我当然有理由知道。如果医患关系确立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之后,医院就有义务向患者说明收费治疗方案的理由。在现实中,医院乱收费,不透明的情况比较普遍。以前我曾经去医院拔三次牙。因为我本身是做法律工作的,在这方面还比较注意,每次我都主动问大夫怎么治的,大夫答的也不详细,至于普通市民往往缺乏这方面的意识,一般不会主动去问,医生也不主动告知。

孙静(31岁,工程师):现在北京的许多大医院早已实行的明细单就是给病人更多的信息。其实许多大夫希望病人在就医时能提出许多问题,他们中大多数人有责任心告诉你。但是,如果病人医学知识全无,又怎么会有问题呢?

白晓兰(25岁,工人):我认为医生将病人视作消费者应该从小事做起,譬如讲写病历的时候就该字迹工整,这是一个小学生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有的大夫故作“潇洒”,让人一头雾水,这其实是对病人的不尊重。有的药品有副作用,而医生比病人明白,就该叮嘱病人多加注意,这才是好医生。

汪川(38岁,社区医生):有的大医院对病人的确不负责任,我们将社区的急症病人转到他们那里,可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连用什么药都不知道,更不用说病历了,其实大医院为病人提供病历只是举手之劳,他们多做一些事情对病人在社区内的康复应该十分有利,但他们往往不这么考虑。

王永春(40岁,医生):我认为此举只是部分可行,像药品价格、检查报告等可以一式两份,这样也利于患者在物价上监督。但像病历,属于档案的东西,一般不对患者公开,如果真有需要,需持介绍信方可复印。病历上满是医疗术语,患者不易读懂,况且这里面还牵扯一些责任问题。

■谁来评判医患纠纷?

李玮(26岁,公务员):我认为此举对医患双方都是考验。对医生、护士而言,他们必须熟知专业知识,对病人富有爱心。对病人而言,他要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主管部门而言,他应该把这类问题都考虑到了,制定出相应的条文约束管理医患双方,避免像一些银行承诺限时服务,延时赔款以后有人拎一麻袋硬币存钱,故意向银行索要赔款的事件发生。

李秀芝(45岁,干部):医院对病人知情权负责可以避免医生利用病人为自己套购药品谋私利。媒体应该对此类事件进行有力的监督。老百姓希望医院以此为突破口,在社会上好好树立形象,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而不应该流于形式,落实在口头上。但是,有一部分病人由于可以报销,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主动让大夫多开药,以此来与大夫拉关系的事也是有的,病人也应该在这方面做出自检。

魏秀玲(45岁,干部):我认为病人和医生要用好这一权利,不可滥用。像“一人能报销全家吃药”的现象就该杜绝,医生为了挣药费一时纵容病人,给他开出非对症的药,如果出现事故,谁担责任?也应该有法规监督病人行使消费者的权利。

版主留言

自古医生就是受人尊敬的职业,这种尊敬来自于医生的悬壶济世、救死扶伤。可不知道是不是市场化的结果,如今去医院,医生的面孔、医生的手术刀、医生的医术都已刻上市场化的痕迹。倒不是责怪之意,市场化并非不好,只是要看如何理解,如果只享受市场化带来的利益,而无视市场化的责任,则未免会使市场化变得自由化,毕竟医生的天职是救人于病弱之中,而医生个体的水平又非齐刷刷,所以在法规中明确医患关系即消费关系是必须的,但绝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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